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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精選16篇)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推薦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歡迎大家的閱讀參考。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2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書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10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 、 、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3、4、5、6、7、9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3 人,每屆任期 3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2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1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3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腐、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其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納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 30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10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10 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 30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
股東乙: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股東乙:______,以______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3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外資企業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美元。
第九條注冊資本為______萬美元。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______萬美元,占應出資額的______%,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______內繳清。
第十一條股東出資方式為______。股東投資完畢后,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政府機關審批方可實施的事項,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3、委派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約定事項。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決定設立分公司、分公司負責人名單,以及日后分公司變更的決定權;
12、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由股東委派。
第十七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會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和董事有義務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30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該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2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10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四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得從公司領取薪金。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重新委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重新委派,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5、向股東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約定的其他職權__________。(沒有就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四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財務會計、稅收、外匯、保險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八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三十九條公司獲得的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資金,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應納稅款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財會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一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匯賬戶。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各項保險由公司根據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投保。
第六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八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股東批準決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七章職工和工會
第五十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四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五十六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工會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條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股東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的清算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國法律法規規章對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九章適用法律
第六十五條公司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制定,由股東簽名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股東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5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__省__市.__.徐特立路9號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為:學前教育項目策劃、合作與推廣;幼兒園辦園指導、教育教學咨詢;幼兒園玩教具等教學資源服務。(以執照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10萬元。
第四章公司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五條公司由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各自的名稱(姓名)分別:___股東姓名(名稱)___住所事業法人證書編號___
__省__師范學校附屬幼兒園__市蔡鍔北路__號事證第__________號
__師范學校____經濟技術開發區特立路_號事證第________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到位。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為:
第六章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在股東會按出資比例享有股東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司組織機構組成人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5、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享有優先認購權;
6、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報告。
8、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力;
9、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八條公司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1、按時繳納出資;
2、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4、在股東會紀錄、紀要等相關的文件上簽名。
第七章股東的股權轉讓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條股東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其他股東在同等的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的,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召開股東會進行決定,也可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采用書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股權由合法繼承人繼承。第八章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職責、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一)股東會(二)執行董事(三)經理(四)監事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聘任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計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計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確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的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13、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14、對公司為股東和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分別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權的股東、董事會、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股東會首期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出資金額相等時,由股東會推薦一名股東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職權。公司成立后,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當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一般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也可隨時召開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對一般事項進行時,有代表公司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就可形成決議。對涉及到股東股份轉讓及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等與公司股東個人利益有關的事項進行表決時,該股東不參與表決,由其他過半數股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決定,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對所議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錄(或會議紀要)上簽名。股東會行使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文件上簽名、蓋章。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6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展開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職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干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干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南大學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南大學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視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負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職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以下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南大學會,股東南大學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南大學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約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南大學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南大學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一年最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南大學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情勢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南大學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南大學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南大學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情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南大學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當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南大學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南大學會、并向股東南大學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南大學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情勢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調和,經營管理,開辟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忘我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有的條、件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緣由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有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情勢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由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之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之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一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當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同意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觸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以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位,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視;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侵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南大學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它管理職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與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南大學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出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干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當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股東南大學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以下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態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旬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沒法經營;
(二)股東南大學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封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南大學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分和人民法院根占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最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旬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算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依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展開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職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職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職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以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利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干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南大學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南大學會做出決議,股東南大學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為發起人(法定發起人的數量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共同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由全體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發起人(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省、市、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份總數:萬股,每股金額:元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改變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五章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發起人1
發起人2
發起人3
第十三條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發起人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購的股份數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合計
第十四條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章程規定認繳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依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注:無非貨幣出資的,刪除此款內容。)
公司成立后,發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六章公司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發起人(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確定,如發起人〈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其他情形。(注:由發起人〈股東〉自行約定,如沒有另外約定則刪除此項)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一條公司受讓、轉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注:或由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自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注:或由股東大會自行約定投票制度)。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七章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若無職工代表的董事,應將該款的無關內容刪除)。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選舉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履行職務,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注: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間,可由發起人或董事會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各項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章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監事會中的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設副主席人。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注:監事會不設副主席的,應將該款的有關內容刪除)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發起人自行確定,如發起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除本條的上述規定外,由發起人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四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注:稅后利潤的分配方式,也可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約定其他分配方式。)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三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書,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四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時,解散并進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注:由股東自行約定,如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四十五條公司因前條第(一)、(六)項規定而解散的,可以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或者董事)組成。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以專人送出;
(二)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以傳真方式發出;
(四)以公告方式進行;
(五)其他方式(注:上述方式和其他方式,由發起人自行規定)。
第五十五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進行。(注:或由發起人自行規定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條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被送達人簽收掛號郵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日(注:至少15日)后視為所有相關人員已經收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公司因意外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五十八條公司指定報紙和網站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第十三章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成立一年后,發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注:發起人可以約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十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六十一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或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十七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七十一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設立時由全體發起人訂立,變更為股東訂立)共同訂立,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9
為建立_____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__年7月26日至20__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四)信息咨詢服務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l、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
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
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
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并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
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
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l、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
第八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__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范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后,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并依法實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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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通化市景天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柳河縣長青路53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__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__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于__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⑴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⑶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⑷清繳所欠稅款; ⑸清理債權、債務;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3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___ ;
郵政編碼: 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___ ,
住所:___ , 證件名稱:___ ,證件號碼:___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___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___萬元,實繳出資___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___ 年___ 月___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___ 年___ 月 ___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蘭州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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